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8435743号“数文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14:50关于第38435743号“数文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344号
申请人:成都珀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数文明(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38435743号“数文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同时也未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数文明”,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核定使用服务上,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且并未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数文明”,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争议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7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