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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9790号“好商粮 GOODSL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10:26关于第61809790号“好商粮 GOODSL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56号
申请人:天津尚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9790号“好商粮 GOODS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8126号“好商粮”商标、第31722408号“好商粮”商标、第35009064号“商米良”商标、第8954170号“好商量”商标、第49002562号“商粮好”商标、第27624663号“商粮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六提起撤三申请,权利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所获奖项、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玉米粉;谷类制品;米;大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好商粮 GOODSLIA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好商粮”、引证商标二“好商粮”、引证商标三“商米良”、引证商标五“商粮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调味品、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玉米粉;谷类制品;米;大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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