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0992975号“研茶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7:25关于第50992975号“研茶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33号
申请人:杭州嘉盛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荣业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0992975号“研茶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09636号“研茶园 TEA RESEARC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研茶园”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囤积大量商标,企图抢占公共资源。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等;2、专柜经营合同、寄售合同、联销合同、销售发票;3、资产负债表;4、包装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5、所获荣誉证据;6、宣传图、广告视频截图、活动图片、广告费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冰淇淋;酵母;蜂蜜;糖果;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糖果;果冻(糖果);非医用营养胶囊;糕点;冰淇淋;冰酸奶(冰冻甜点);除香精油外的饮料调味品(调味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酵母”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咖啡;茶饮料;酵母”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研茶坊”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中文“研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在除“咖啡;茶饮料;酵母”以外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再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咖啡;茶饮料;酵母”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酵母”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咖啡;茶饮料;酵母”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除“咖啡;茶饮料;酵母”以外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咖啡;茶饮料;酵母”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