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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36513号“猴有錢 MONEY MONK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7:01关于第30436513号“猴有錢 MONEY MONKE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瑞梦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泰正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FGX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36513号“猴有錢 MONEY MONK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6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验钞机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复审商标信息截图;
3、产品销售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被申请人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并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产品销售订单,该份证据缺乏发票等客观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订单显示的交易已实际完成。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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