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4544658A号“大鲸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3:07关于第14544658A号“大鲸鱼”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莫利斌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544658A号“大鲸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12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委托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各网络销售平台产品信息页及订单列表截图、微信销售聊天记录、展会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促销活动意向书、促销活动宣传单制作合同、汇款凭证、出库单、商品销售记录;
3、存储卡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光盘):
4、存储卡相关销售协议;
5、存储卡相关合同及发票;
6、存储卡销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7、内存卡相关展会照片;
8、存储卡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深圳市大京鱼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8仅显示了存储卡商品相关内容,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本案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