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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0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2:16关于第675407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34号
申请人: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6683号“尼諾里拉NINOR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28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与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帘轨;非金属工具盒(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密封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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