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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1414号“雪莲双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1:05关于第67191414号“雪莲双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62号
申请人:湖北葛健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1414号“雪莲双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啤”,使用在“啤酒”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含有“雪莲”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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