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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502号“雪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0:29关于第6447502号“雪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尚志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47502号“雪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517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由尚志市帽儿山游客服务中心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自核准转让后,申请人就将其继续许可给尚志市雪都甜糯玉米专业合作社使用。“雪都”早已成为尚志市的城市名片,市政府一直在宣传这张城市名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会议纪要、批复、通知、百度网页截图、“雪都尚志”公众号截图、央广网截图、极光新闻东北网截图、尚志市雪都甜糯玉米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商标使用合同、宣传页、门头照片、收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合同为不清晰的复印件,且并未提供被授权方进行使用的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彩页、门头照片、收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供了公众号文章截图,无法显示使用者信息,无法证明使用“雪都”商标的时间;且以上证据均不是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限内,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了尚志市雪都甜糯玉米专业合作社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纳税证明、“雪都尚志”公众号注册情况公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尚志市帽儿山游客服务中心于2007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调查;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审计;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2020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尚志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01月24日至2022年0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等服务;且会议纪要、批复、通知未体现复审商标,“雪都尚志”公众号截图、央广网截图、极光新闻东北网截图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宣传页、门头照片、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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