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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76603号“GTAV CXKD 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8:03关于第59576603号“GTAV CXKD 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72号
申请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曼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59576603号“GTAV CXKD 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45959号“G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TA”、“GTAV”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市场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一贯有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申请已经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是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成立尚不足3年,且其在2020年4月18日以来仅2年期间,在第3、5、9、18、20、21、24、25、29、30、35、39、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共81件商标,不符合商业经营中商标使用的实际需要,具有商标囤积的恶意。另外,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商标在“企微企服商标交易网站”、“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网站”等商标转让平台进行挂牌出售。可见,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是恶意囤积商标、不合法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存在一贯地无合理实际需要大量囤积商标并出售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售卖网页截图及链接;
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出售信息;
4、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5、申请人在百度百科、万维百科的介绍打印件、官网打印件;
6、GTA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
7、GTA V相关媒体报道打印件;
8、GTA V相关网站截屏打印件;
9、ROCKSTAR GAMES官网打印件;
10、百度百科对“Rockstar Games”的介绍;
11、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补充材料,其主要理由为: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TA”系列商标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市场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现申请人发现,国内有大量的娱乐或游戏行业的主流媒体、游戏领域专业网站等网络平台,对申请人“GTA”系列商标及游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与推广,且不乏专业游戏领域网站专题高分点评及介绍、游戏销量及其排名、消费者美誉等内容。国内消费者已然对申请人在先的“GTA”系列商标知悉,甚至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全部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在企微企服商标交易网站、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网站等商标转让平台进行挂牌销售。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将其名下大量商标售卖至第三人,并已在商标局备案公示。因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市潞洲公证处(2022)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1389号公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3月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29日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在第3、5、9、18、20、21、24、25、29、30、35、39、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金维秘”、“麦昆都舍”、“CEUVNPUAM”、“LNHURMIFK”、“珂佩芙”、“L&VGY”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显示为对其“GTA”系列游戏的宣传报道,未显示在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29日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在第3、5、9、18、20、21、24、25、29、30、35、39、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维秘”、“麦昆都舍”、“CEUVNPUAM”、“LNHURMIFK”、“珂佩芙”、“L&VGY”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站上售卖。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超出正常经营使用的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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