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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95669号“SENENUPBIYIB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6:20关于第23095669号“SENENUPBIYIB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恒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5669号“SENENUPBIYIB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69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阿里巴巴店铺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2月25日至2022年0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搜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电池”商品上的任何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被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之日起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池彩盒、卡片、电池不干胶标签采购合同及发票;电池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1688网店商品截图、买家评论截图;店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存在缺陷,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市场上真实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不予采信,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义乌市蓝恩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及相应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SENENUPBIYIBI”等电池、干电池。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电池彩盒、卡片、电池不干胶标签采购合同及发票,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池、干电池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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