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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05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5:45关于第66990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14号
申请人:佛山臻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帮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0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7938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22433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5418号“L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04339号“L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078562号“LAM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由图形构成,但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LAM”、引证商标三、四“LMA”、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外文“LAM”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机械外骨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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