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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4253号“文开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3:41关于第67224253号“文开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72号
申请人:广州逗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4253号“文开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而申请,已获得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开阳”虽为我国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县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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