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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3445号“Play with M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3:20关于第62483445号“Play with Me及图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57号
申请人:沃尔沃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3445号“Play with Me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83338号“跟我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判决及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但在“服装;上衣;羽绒服装;童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二者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袜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短语“Play With Me”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若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袜等指定商品上,更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宣传语进行认读,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最后,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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