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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8823号“WORK BU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6:17关于第4808823号“WORK BU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正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8823号“WORK BU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45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正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证明、生产车间照片、商品照片、出口购销合同及发票、验货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非手工操作手工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808823号第7类“WORK BULL”商标在“1.非手工操作手工具;2.电动手操作钻孔器;3.电动螺丝刀;4.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5.液压手工具;6.气动打钉枪;7.电砂轮机;8.角向磨光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2.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80882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商标授权证明、营业执照;2、工厂图片、产品图片;3、出口采购合同及发票;4、验货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工操作手工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6日。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非手工操作手工具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武义县东达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工厂图片、产品图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是在指定三年期间形成。证据3出口采购合同及发票为被申请人向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武义县东达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曲线锯等产品,为关联主体内部的采购情况,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采购的商品已经对外销售,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故该份证据我局不予认可。证据4验货报告为被申请人出具,为自制证据,且不能证明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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