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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5255号“ROBOP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5:42关于第66195255号“ROBOP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27号
申请人:上海语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5255号“ROBOP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99707号“ROBOP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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