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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5047号“FUN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4:29关于第65475047号“FUN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22号
申请人:希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5047号“FUN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戒指圈码尺;视频投影机;荧光屏;声音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27042号“FUN ME CINEMA及图”商标、第60934475号“方米影城 FUN ME CINE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5173号“艾风迷 Fun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2333号“m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长时间未使用,申请人已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鼠标垫;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电子图书阅读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戒指圈码尺;视频投影机;荧光屏;声音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戒指圈码尺、视频投影机、荧光屏、声音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鼠标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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