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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91160号“泰椰恋TAIYEL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2:54关于第40491160号“泰椰恋TAIYEL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11号
申请人: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花田居茶餐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先生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机械大厦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0491160号“泰椰恋TAIYE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788680号“泰椰”商标、第8486284号“椰泰YE TAI及图”商标、第18493442号“椰泰”商标、第21102309号“椰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椰泰”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知悉申请人“椰泰”商标,仍加以摹仿、抄袭,具有明显“傍名牌”的恶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多件商标,且未见实际使用,更有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公开销售的情况,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具有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登记信息及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所获资质证书;
3、“椰泰”品牌介绍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椰泰”系列商标信息及转让资料;
5、“椰泰”产品的网络情况、销售订单截图、销售发票;
6、申请人2019年纳税申报表;
7、申请人推广活动照片、广告照片、广告发布合同、申请人官网及官方媒体账号截图、媒体报道、搜索结果;
8、被申请人商标明细、相关商标介绍、公开出售商标情况;
9、类似案例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苏打水;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饮料)、植物饮料、椰子汁(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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