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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40044号“宝柏PUL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32:52关于第10140044号“宝柏PUL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40044号“宝柏PU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646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646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手表为主的企业,主要订单是外贸单,根据客户需求生产成品、半成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14日经核准在第14类首饰盒商品上获准注册,2019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给深圳市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专用期至2024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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