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619297号“新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9:28关于第53619297号“新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68号
申请人:浙江新阳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浙江新阳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19297号“新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690633号“新阳及图”商标、第9924305号“新阳牌及图”商标、第8257682号“新阳坊 XINYANG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