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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8233号“CIPHERFACTORY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4:29关于第65438233号“CIPHERFACTORYFA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932号
申请人: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8233号“CIPHERFACTORY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源于申请人名下品牌“密码工场”,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9893861号“CIPHER GENE”商标、第9924773号“CIPHER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64533884号“CIPHER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可理解为“密码工厂化农场”,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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