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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02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4:15关于第653202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65号
申请人: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0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0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7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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