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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77483号“新弄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3:57关于第44677483号“新弄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51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南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会稽联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对第44677483号“新弄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弄里”名称系申请人的自主创新名称并已投入使用,在华东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与“新弄里”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所在街道临近,其应当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弄里”仍申请注册相同的争议商标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的抢注的情形。被申请人意图通过对“新弄里”商标的申请注册谋取相关不法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新弄里”实际使用图片;相关媒体及政府网站对“新弄里”的报道及公示信息;相关媒体报道PDF文件及链接。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 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及中国新闻网等媒体刊登的文章显示,盐南高新区新弄里科创服务集聚区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盐城•新弄里项目旨在打造融合主题街区、文化创意、运动休闲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街,已入驻68家品牌商户,有酒吧、国际影城、文创书店、篮球圣殿“洛克公园”、潮牌服饰、冰乐园、美发沙龙、餐厅、酒馆等。
3.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17日起陆续在第9、16、35、38、41、42、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新弄里”、“弄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其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新弄里”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新弄里”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在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新弄里项目是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大项目,是集文化创意、运动休闲、餐饮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开街,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注册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与新弄里项目地理位置临近,其对新弄里项目理应知晓,却仍申请注册与之文字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并且在第9、16、35、38、41、42、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新弄里”、“弄里”商标,难谓善意。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思路,亦未提交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示了51020922号商标,但并未明确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此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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