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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57712号“端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1:23关于第25057712号“端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孔裔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书建
申请人因第25057712号“端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77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质量控制;3.材料测试;4.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至在使用,受疫情的影响,复审商标被迫暂停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材料测试;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材料测试;质量控制;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的复审服务为“材料测试;质量控制;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的是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人主张其受新冠疫情影响,复审商标暂停使用,该原因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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