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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29268号“王森魔法森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6:20关于第50229268号“王森魔法森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25号
申请人:薛万辉
被申请人:江苏王森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0229268号“王森魔法森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087064号“王森蛋糕培训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网络广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和银行回单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52570199号“王森味多美”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创始人王森百度百科介绍材料;
2、被申请人在企查查网站信息截图;
3、被申请人创始人王森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创始人王森荣誉材料;
5、被申请人企业介绍材料及荣誉材料;
6、宣传使用材料;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79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第52570199号“王森味多美”商标于2020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 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何种在先权利。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等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更不能证明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外,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第52570199号“王森味多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故该商标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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