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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011850号“王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4:39关于第13011850号“王宁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5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录宁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11850号“王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84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检索和了解及在互联网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信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大武口区王宁蘑菇面馆执照、企业登记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2、宁夏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记录表;3、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4、大武口区王宁蘑菇面馆门头照片;5、网上搜索“王宁蘑菇面馆”的相关信息;6、王宁麻辣烫连锁店执照;7、大武口区王宁麻辣烫游艺东街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8、房屋租赁协议及视频制作合同;9、王宁麻辣烫抖音截图及门头照片;10、百度地图及大众点评网上王宁麻辣烫的信息;11、大武口区王宁蘑菇面馆门头视频。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能证明商标使用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实际经营了王宁蘑菇面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进行了实际经营。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显示大武口区王宁蘑菇面馆为被申请人个人经营的店铺。证据2显示,2020年7月19日大武口区王宁蘑菇面馆的样品被随机采样,结合证据4的门头照片及证据5的网络搜索信息,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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