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32275号“ALLS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1:05关于第64332275号“ALLSK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92号
申请人:青岛雪道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2275号“ALLS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91657号“ALLS28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02912号“索有文化 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72769号“雅高心悦界 ACCOR LIVE LIMITLESS 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99444号“水木兰 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72728号“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雪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ALLSKI”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