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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27644号“小田姑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0:58:12关于第58927644号“小田姑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97号
申请人:墨桦子归村播(厦门)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寒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8927644号“小田姑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685154号“小田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小田姑娘”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小田姑娘”直接指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屏南小田姑娘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田小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了“田小宇”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名下60余件商标多为恶意摹仿抖音网红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质量和产地误认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牟取不法商业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2、被申请人营业信息;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4、申请人抖音平台店铺网页截图及相关营销画面截图;
5、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关商标名称涉及的店铺名称在抖音平台上的页面截图;
6、申请人销售的部分商品照片;
7、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等商品上及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小田姑娘”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小田姑娘”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小田姑娘”直接指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屏南小田姑娘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田小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了“田小宇”的姓名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及短视频平台店铺截图等证据均指向“干食用菌”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本案也未有足够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恶意注册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本案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材料4、5及我局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复制、摹仿抖音相关网红店铺名称申请注册的,可以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奶油(奶制品)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张胜国
杨乐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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