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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56:37关于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04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艺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323976号“邦德”商标、第13349532号“邦德”商标、第37002871号“邦德”商标、第 42631330号“邦德先生”商标、第5459736号“邦德咖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数量巨大,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售卖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档案;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旺旺、旺仔品牌所获荣誉;
4、2010-2015年关于旺旺、邦德系列品牌的广告投放播出记录;
5、百度百科介绍截页;
6、产品照片、天猫、京东销售照片;
7、爱奇艺、腾讯视频对邦德系列品牌广告播出截图;
8、销售清单、发票;
9、其他商标案例;
10、被申请人在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售卖商标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8月28日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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