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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34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36:51关于第613934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0911号重审第0000004542号
申请人:索菲亚华鹤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0911号《关于第613934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9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5134号图形商标、第28514819号“荟合公馆 Huihe Residence及图”商标、第2328106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故第61393436号图形商(以下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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