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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64912号“博古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35:19关于第54764912号“博古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139号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丛建功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54764912号“博古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7473号“博世”商标、第958181号“BOSCH”商标、第1047463号“BO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548613号“博世”商标(第12类)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以除欺骗之外的其他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合法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3、所获荣誉证据;4、相关媒体报道;5、销售合同、发票等;6、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统计表、发票等;7、商标注册证据;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并不近似,也不构成商标标识近似。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并且被申请人从未采用任何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完全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的注册申请。四、申请人提到的相关的裁定书与本案争议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长期不间断的大量使用,已经和被申请人之间产生了唯一的对应联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引擎喷油嘴;活塞环;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汽化器;曲轴;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泵(机器);润滑油泵;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阀(机器部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先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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