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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9356号“少将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23:20关于第64919356号“少将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274号
申请人:蔡国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9356号“少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已注册商标证书及续展回执单、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在酒商品的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少将军”,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理由中包含的证据并非对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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