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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8093号“强力巨彩 QIANG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21:36关于第66988093号“强力巨彩 QIANG 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07号
申请人: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8093号“强力巨彩 QIANG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7674号“强力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49976号“强力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21081号“强力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85376号“强力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11980号“强力 专业让生活更轻松 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强力巨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强力”以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中文“强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灯、太阳灶、消毒碗柜、电热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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