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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87044号“世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19:43关于第13787044号“世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世业机械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业世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7044号“世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74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经销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销售证据;3、租赁合同发票;4、销售产品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打字;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变速鼓”等商品上,与本案的“户外广告;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变速鼓”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其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证据3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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