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405463号“印象衡水老白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8:56关于第61405463号“印象衡水老白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34号
申请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5463号“印象衡水老白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3941号“印象衡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衡水老白干”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整体已经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已形成有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衡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生茂
翟晶晶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