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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19391号“点梦DERE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59:14关于第12819391号“点梦DEREA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万兴泰内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黎明芳
申请人因第12819391号“点梦DERE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03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10类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从未停止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股东证明;2、销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陈玩霞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第三方销售了“筋膜枪;美牙仪;X光机;假牙”等商品,且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2中销售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在“筋膜枪;美牙仪;X光机;假牙”等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两项商品与“筋膜枪;美牙仪;X光机;假牙”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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