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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91945号“奶淇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50:53关于第31491945号“奶淇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发军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澳大利亚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申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91945号“奶淇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牛奶”等核定撤销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牛奶;2.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3.奶粉;4.牛奶制品;5.酸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2、销售合同及发票;3、海关进口报关单;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6、产品实物图片及超市陈列照片。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授权无锡东峰佳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2中产品发票体现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可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据3至5)中亦体现了复审商标在牛奶等商品上的使用,上述证据结合产品实物图片及超市陈列照片(证据6)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牛奶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牛奶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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