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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2253号“掌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48:17关于第65892253号“掌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42号
申请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2253号“掌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掌趣”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强力推广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申请人含“掌趣”二字商标已在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72624号“掌趣”商标、第50520976号“掌趣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展会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息图;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息图;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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