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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07113号“MAD MA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40:09关于第43907113号“MAD MA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54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荣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3907113号“MAD 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影片《MAD MAX》片名相同,损害了申请人对该影片片名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453176号“MAD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53516号“MAD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53515号“MAD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抄袭模仿了实际知名跑车品牌名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体有关申请人、《MAD MAX》影片的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等;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果冻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等商品、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
3、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MAD MAX》影片已经公开上映。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依据申请人举证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还包括“AEROSEVEN”商标2件(CATERHAM旗下跑车名称)、“CEVENNES”商标3件(法国汽车制造商PGO旗下跑车名称)、“COASTLINE”商标2件(法国汽车制造商PGO旗下跑车名称)、“EVANTRA”商标1件(FM AUTO旗下跑车名称)、“FFZERO1”商标1件(美国汽车公司法拉第未来概念跑车名称)、“HISPANO”商标1件(欧洲超跑品牌)、“INFERNO”商标1件(墨西哥超跑品牌)、“MARK ZERO”商标1件(PIECH AUTOMOTIVE旗下纯电动跑车)、“PURITALIA”商标1件(意大利跑车品牌)、“SPEEDTAIL”商标1件(迈凯轮旗下跑车名称)、“TORNANTE”商标1件(GUMPERT旗下跑车名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第9类视频游戏卡等商品、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申请人称其对影片《MAD MAX》片名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益。对此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影片《MAD MAX》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上映,并达到一定的影响力,该影片名称影响范围有限,难谓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次,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生产销售的电影衍生产品,该部分证据是将其影视剧名称或角色名称用以标识商品来源,供相关公众呼叫、记忆、选择的标志,客观上起到的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性质属于商标。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已体现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MAD MAX”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果冻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首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MAD MAX》影片已经公开上映,争议商标与该作品片名相同。其次,依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大部分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跑车品牌或者名称相同。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注册商标的注册行为及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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