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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08385号“蒸味坊ZHENG WEI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0:51关于第38708385号“蒸味坊ZHENG WEI 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1961号重审第0000004429号
申请人:张贤震
委托代理人:徐州品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1961号《关于第38708385号“蒸味坊ZHENG WEI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7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53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已经作出《关于第37703240号“蒸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定期限届满前,该局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故不予注册决定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张贤震基于新的证据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再审的情况下,本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作出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张贤震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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