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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7850号“裕泉”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5:35关于第727850号“裕泉”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遂川裕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醴泉酒业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7850号“裕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14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4192号《关于第727850号第33类“裕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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