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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9990号“SLEEP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14关于第63859990号“SLEEP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50号
申请人:床垫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9990号“SLEEP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7863号“SLEEP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由“SLEEPYS”构成,指定使用在“床;床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SLEEPYS”构成,指定使用在“床;床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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