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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6326号“健康田园 J·K·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9:42关于第66506326号“健康田园 J·K·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46号
申请人:凉城县田园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6326号“健康田园 J·K·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341号“健康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健康田园”与引证商标文字“健康果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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