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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99734号“杨柳谷”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2:08关于第15299734号“杨柳谷”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967号
申请人:贵州老掌柜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宝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15299734号“杨柳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1926号“扬柳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9276号“杨柳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杨柳湾”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荣誉;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是澳洲三大葡萄酒企业之一,争议商标系答辩人旗下葡萄酒“WILLOWGLEN”的中文商标,最早于2008年就出口至中国。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申请时已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因此,其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杨柳湾检索情况;类似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官网及商品宣传情况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经核准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在《商标法》相关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是2022年7月14日,距争议商标注册日2015年10月21日已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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