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1408490号“兰庭雅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0:04关于第51408490号“兰庭雅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99号
申请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明路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1408490号“兰庭雅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先的“雅集”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349120号“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54068号“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23569号“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23862号“友客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23648号“优珂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证书;2、申请人商标档案资料;3、电商平台推广销售资料;4、参展资料及照片;5、“兰庭”、“优”、“珂”、“友”、“客”在百度汉语中的解释、“雅集”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6、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泡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兰庭雅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雅集”、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包含文字“雅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认为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