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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0350号“逗斗火柴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6:52关于第61910350号“逗斗火柴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94号
申请人:兰德佛游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0350号“逗斗火柴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逗斗火柴人》是STEAM年度畅销爆款游戏《Stick Fight: The Game》唯一正版授权手游,由网易游戏获得申请人授权后自主开发并在国内发行,经长期使用推广,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4362号“乱斗火柴人”商标、第34108262号“激斗火柴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逗斗火柴人”的仿冒抢注,在(2021)粤0192民初4341号一案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关联公司已经与游戏授权方网易游戏关联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承认申请人及网易游戏的真正权利人身份,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全面下架《激斗火柴人》和《乱斗火柴人》游戏,因此“逗斗火柴人”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已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材料、逗斗火柴人的游戏官网、百度百科介绍、游戏审批信息、新闻报道、和解协议书、引证商标一、二的流程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1.计算机游戏软件;2.计算机;3.计算机外围设备;4.可下载的影像文件;5.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6.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7.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8.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1.已曝光的电影胶片;2.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虽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但不意味着商标权利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逗斗火柴人”与引证商标二“激斗火柴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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