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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5634号“华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0:39关于第4155634号“华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华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杰
申请人因第4155634号“华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5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物料制作合同、采购合同及合作协议、汽车销售及维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官网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公众号及网络宣传、参展合同及汇款单、展会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未中断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宣传与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经营资质、规模等介绍;
2. 办公场所、logo墙、名片、工作服图片;
3. 车辆采购合同、润滑油采购合同、钣喷辅料合作协议书、汽车维修协议、发票;
4. 所获荣誉;
5. 申请人企业门户网站;
6. 宣传折页采购合同、常规物料制作合同、广告投放合同、媒体营销投放合同、宣传视频、宣传图片、发票;
7. 网上使用截图及网站链接;
8. 参展合同及照片等。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7月6日申请注册,2007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显示的其在汽车销售、维修等领域的宣传与销售情况,综合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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