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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3263号“奈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5:46关于第20683263号“奈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8808号
申请人: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8日对第20683263号“奈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983391号“雪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处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被申请人已经对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领域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并已经形成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完全足以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档案、官网产品也、引证商标档案;
2、奈雪的茶百度百科介绍;
3、被申请人官网公示的门店信息;
4、被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的报道;
7、部分决定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于2018年5月7日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14日在第30类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该部分商品的撤销公告于2023年5月27日刊登在第18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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