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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75063号“绿洲升达OASIS RI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0:49关于第38775063号“绿洲升达OASIS RIS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851号
申请人一:四川升达家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四川佳樱智慧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鑫中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38775063号“绿洲升达OASIS 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二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毅明。申请人一为第1152114号“升达S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二为第3409740号、第4552103号“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四川成都,同为地板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绿洲升达”商标,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意图。申请人一在先注册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升达”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扩大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档案;3、被申请人名下“绿洲升达”商标档案;4、被申请人经营范围;5、第38798701号“绿洲升达OASIS RI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6、升达部分使用图片;7、升达品牌广告宣传;8、国家标准;9、升达地板销售情况;10、荣誉情况;11、“升达”商标驰名保护记录及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拼花地板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一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申请人二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标驰字[2004]第8号关于认定“升达shengd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升达shengda及图”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绿洲升达”在内的15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 ;人事管理咨询;木材评估”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部分“绿洲升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升达”,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且提交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升达Shengda及图”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地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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