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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5562号“辣来喜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9:33关于第64245562号“辣来喜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975号
申请人:郑州辰璐天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5562号“辣来喜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强显著性,具备区分服务内容的显著特征。在先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辣来喜麻”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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