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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6388号“简创一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5:27关于第65386388号“简创一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47号
申请人:肇庆市致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6388号“简创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2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含义、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3年4月2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Y014252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合金钢;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锁(非电);普通金属盒;金属标志牌;金属管道接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合金钢;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锁(非电);普通金属盒;金属标志牌;金属管道接头”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板;铝塑板;金属窗扉;金属窗;金属门;金属折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板;铝塑板;金属窗扉;金属窗;金属门;金属折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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